一、依預算法第54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略以: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新增計畫以外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新增計
畫,以業務計畫或工作計畫科目為認定基準,當年度始增設者即屬新增計畫項目。
(三)非屬新興之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新興資本支出以個別計畫認定,個別資本支出計畫當年度起開始編列預算辦理者
即屬新興支出),當年度可執行數仍應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配合工程進
度覈實支用,惟依合約規定必需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立法院在審議當年度預算中已初步刪減之項目不得動支。
二、本室於每年11月間將通知各單位填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請各單位依上開規定編列,於年度開始即可於暫列
數額內動支經費。